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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备案

寻宝文物艺术品备案认证系统章程(试行)草案

文章时间:2018-02-15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特征信息备案服务,维护艺术品特征信息备案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大对民间文物艺术品的保护和传承,依据《文物保护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寻宝文物艺术品备案认证系统(以下简称“备案认证系统”)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文物艺术品鉴证备案中心的服务范围为:1、文物艺术品特征信息备案,对申请人的艺术品提取特征信息并备案,发放“文物艺术品特征信息备案证书”,为艺术品制作唯一的身份标识的服务;2、工艺艺术品保真鉴证备案,在“工艺艺术品特征信息备案”服务的基础上,由艺术家本人鉴别、签字承诺保真并发放“工艺艺术品保真鉴证备案证书”的服务;3、组织文物艺术品、工艺艺术品备案认证业务培训;4、提供工艺艺术品版权信息咨询服务;5、其他文物艺术品、工艺艺术品业务服务;

    第三条. 备案认证中心服务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坚持客观、真实、工作服务原则,积极促进文化市场秩序规范,提高艺术品备案认证诚信权威性,推进文化发展与进步。

    第四条. 备案认证系统法人为寻宝文物艺术品交流中心,独立法人单位为系统所出凭证负法律责任,备案认证系统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和规范,严格遵守备案认证工作原则和流程。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寻宝文物艺术品备案认证系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寻宝文物艺术品备案认证系统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订和修订鉴证业务制度和规程,监督管理鉴证工作、商讨重要决策和事项、审议成员单位申请资格和组织年检等工作并报送寻宝文物艺术品交流中心备案。

    第七条. 管委会由备案认证中心成员单位推选,寻宝文物艺术品交流中心批准产生;管委会主任,由寻宝文物艺术品交流中心任免。

    第八条. 备案认证中心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不独立设立,委托中天公正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实施管委会工作安排、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秘书处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运作情况。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管委会推选和批准。

   第九条. 备案认证系统的各项管理和运营决策需经管委会审议,重大决议需报寻宝文物艺术品交流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备案认证业务

    第十条. 备案认证业务,采用预约制提供服务,申请人可以到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预约,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备案认证服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2. 提供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的处置权的证明材料;3. 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时,申请人需要与成员单位签订鉴证备案受理书,明确申请人身份、艺术品外观信息、艺术品完好、瑕疵信息、交接方式、服务收费、双方责任和义务、意外情况的补偿方案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工作,由成员单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可以观看鉴证备案受理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完毕后,申请人收回艺术品,成员单位提供相应证书。如不能现场提供证书的,双方约定证书领取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备案中心接受申请人的服务意见、业务投诉,备案中心受理后,将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参照备案中心各成员单位共同制订并公开的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 鉴证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社会,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免费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为试行章程,本条例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寻宝文物艺术品交流中心。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